年终岁尾不消停,烟台再闻爆炸声!事故迟报挖的坑太大,炮烟危害程度是井下工友能否获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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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01-14 15: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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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0日14时左右,山东烟台栖霞市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笏山金矿井下发生爆炸事故。爆炸冲击波导致井筒的梯子间损坏,罐笼也无法正常运行;同时,爆炸导致通信信号系统损坏,井下22名工人被困失联,生死未卜。目前该事故在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察局及应急管理部的领导和指挥协调下,正在紧锣密鼓的积极救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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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故是爆炸,但是什么爆炸呢?
        事故发生后,几乎所有的报道和通告中,都只说是金矿爆炸;但既然是金矿,又不是煤矿,哪里来的爆炸?又是什么爆炸呢?
        在开始看到这些报道时,我就很纳闷,金矿怎么会爆炸呢?如果是煤矿爆炸,可能会是煤尘爆炸、瓦斯爆炸等,容易理解,也很正常;可这个矿是金矿,其中没有煤尘和瓦斯,一般也不会有其他易燃易爆炸的气体,哪里来的爆炸呢?后来看深入报道,说该矿正在建设期,那么正常来说应该是炸药爆炸;但要是建设期的掘进作业中发生炸药爆炸,那事故类型应该算是爆破事故,也不应该说是爆炸事故啊?如果是爆炸事故,那就不是爆破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而应该是炸药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了,该事故便该界定为“炸药爆炸”更合适一些。对此,媒体的报道不严谨尚还可以理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通报中也直接说是“金矿爆炸事故”,就未免有些不严谨了!当然,以上只是个人的理解,事故类型在事故调查组正式组建后应该就基本可以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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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该企业涉嫌迟报事故
        2021年1月10日14时爆炸事故发生,1月11日20时5分才向栖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离爆炸已经过去了整整30个小时,相对于国家要求的“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的时限要求,显然属于严重迟报了!
        迟报不迟报,单纯从追责上来说我们不关注,但是事关政府的及时救援和调度,这个就事关重大,不得不重视了!
        很多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往往都心存侥幸,希望能尽快处理完,如果没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就不上报了;但在不确定后果的情况下,也总是因同样的侥幸心理而不及时上报,想再等等看情况再说。可往往就是因此而耽误了时间、延误甚至丧失了宝贵的救援时机!尤其是该起事故,是炸药爆炸!而稍微有点常识便会知道,爆炸后会生产大量的有毒有害的致命炮烟!可以说,早一分钟救援,就可能会挽救很多人的生命!法律法规为什么会严惩事故的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现象,原因之一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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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管部门又被“卷入其中”,冤不冤?
        在网上的相关报道中,又看到有些媒体在“刨根问底”,挖出事发前一个月左右,栖霞市应急局刚刚到该企业进行过安全检查。言外之意,刚检查完就发生事故了,你们是怎么查的?有没有发现问题?需不需要为此而承担责任?这种态度和思维模式让我有些无语:真的没有必要这么想,也真的大可不必一出事故就琢磨着谁来负责任,尤其是盯着政府监管部门!
        作为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例行检查,检查的只能是制度建设、人员资质、设计规范和现场管理等相对静态的内容;但企业生产现场和各类作业是动态的,而事故绝大多数又是源自违章指挥或违规作业这类人的不安全行为。政府来检查的时候作业再规范,文件制度撰写的再严谨,标准规程编制的再规范,可要是事发前的作业管理把关不严、人员操作随意不规范,或者作业人员的精神状态有问题、作业环境发生异常变动而没有及时调整或变更,都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这些临时性或突发性的问题又与政府监管部门一个月前的安全检查有什么关系呢?
        需要明确的是,事故追责的基本思路是因果关系,而非关联关系;如果有关联就追责,那么这个关联圈就太大了,又如何去追查和追责呢?!如果非要“逆推”追查责任,那就只能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了吧!何况,如果如此“倒查”责任,又有哪一级政府可以完全摆脱呢?当然,至于是“拔出萝卜带出泥”,那就是另外一回事,可以另案处理,就别以事故的名义追责了,以免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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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救援
        按照目前所媒体披露的信息,此次事故是井下炸药发生爆炸;而炸药爆炸的危害,除了爆炸冲击波的冲击导致设备设施的毁坏,以及地下空间的稳定性破坏外,更主要的还是其爆炸产物—炮烟的危害。一般来说,矿用炸药爆炸产生的炮烟中,含有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而这些很容易导致人员严重缺氧窒息和中毒。当然,炮烟的危害程度与井下发生爆炸的炸药的量直接相关,还有待明确!
        鉴于炮烟的严重危害,又加上该矿井的通风系统被爆炸所毁坏,事故又被企业人为瞒报了一天多;这种种不利情况的叠加,导致炮烟没有办法及时有效的排出,新鲜风流也没有机会输送下去!同时,该矿因为尚处于建设期,所以很有可能尚未施工完专门的风井,从而尚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在矿井通风设施被毁坏后,井下的空气便难以正常流动,炮烟得不到扩散,其对井下被困人员会有持续的危害!在这种不利情况下,他们能坚持多久尚未可知!所以此次事故中,井下人员所遭遇的环境与一般坍塌事故等情况有很大不同。同时,爆炸点在“一中段”,而井下工人在爆炸点下方“五中段”和“六中段”,两者相距400多米,且工人位于巷道之中。所以爆炸冲击波对竖直井筒内设施的冲击力很大,但对距离400多米下方且拐弯相交的巷道内的工人影响相对较小。所以下方这22名工友的威胁和危害程度,应该更多的是来自爆炸生产的有毒炮烟。
        对于这种情况,现场的救援显然是一目了然,思路也明确。那就是首先通过原井筒送入新鲜风流,其次是采用大功率钻机打出一个新钻孔,开辟另一条风流送入的途径。希望能尽快打通新风道或修复原有风筒,也衷心祈祷这22名工友好运吧还有一个月就过年了,在外辛苦了一年,保佑他们平平安安上来好好过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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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事故信息报告的相关要求
        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2009年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令第21号),以及山东省于2011年发布并实施的《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可以参考的关于事故报告的相关要求有:
        1、目前来看,该起事故应该属于“较大涉险事故”;依据为 21号令的第26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2、对于事故发生后,政府之间的信息报告,21号令规定为:
        第八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企业“事故迟报”问题,感觉21号令中的处罚力度过低;或者说这也是企业敢心存侥幸和迟报的原因?!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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