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科长、车间主任、企业法人被追刑责:已明确,安全培训不到位!到底该如何明责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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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04-30 1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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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是预防事故的主要途径之一,它在各种预防措施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无数个事故案例告诉我们“在一切隐患中,无知是最大的隐患”。企业法人、安环部长、车间主任、安全员等作为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人,发生事故后因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被追责的案例比比皆是:

案例一

企业法人、安全科长因对新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被追责

2020年3月3日,山东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在疫情防控期间,仓促招工上岗,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口头教育30分钟的形式代替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学时不足,培训内容不全面,未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法人代表赵某华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开展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依法刑事拘留。

安全科长牛某升,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沂水县公安局已对其调查,目前已被取保候审。

案例二

车间主任、安全员因疏于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被追责

2019年10月31日,江苏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在铝棒铸造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817.1万元。

熔铸车间主任任某,疏于本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熔铸车间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铝棒铸造生产过程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安全员周某军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组织、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疏于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

安全员没有发现培训记录不真实被追责

2019年3月7日上午10时53分许,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部分设备损坏和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约842万元。

吴某宁,中共党员,神华公司专职安全员,没有及时发现本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没有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职工未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监管要求越来越严,违法处罚越来越重,面对“管不了、管不起、管不完”的安全管理现状,安全人各个心有余悸。

从响水到义马,多少事故给我们留下血的教训,每次事故调查报告中,“安全教育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都成为了事故的主要间接原因。追责中,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都是首当其冲,“老大”们绝不会、也不敢不重视安全,不敢不落实“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法定责任,却往往因为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难以掌握企业真实的安全培训状况,直到出了事故还不知道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只能任凭处罚、追悔莫及。 

安全科长、车间主任作为企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最后一公里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决定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能否在企业有效落地落实。现实情况却是由于缺乏有力的抓手,再加上还要忙于整理台账、迎接各级检查,最终只能是培训计划落不了地、员工安全能力过不了关,一旦出了事故,还要面临高至刑责的严重处罚。 

作为企业安全一线人员,安全员们责重权轻、工作繁琐,再加上收入过低,一不小心还要面临“背锅”,可谓是“操着卖白粉的心,拿着卖白菜的钱”。

“安全培训效果差,计划不从基层抓,培训内容不对路,课件做得一马哈;台上自说自唱,台下东倒西歪。到头来,鼓瑟之人一曲罢,曲终人散了无痕。”真实的道出了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现状和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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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公众号安全科